田女士稱,5臺大功率發(fā)電機組的發(fā)動機在使用了北京昆侖潤滑油廠生產的潤滑油后,陸續(xù)發(fā)生故障,她起訴廠家索賠1956萬余元。昨天,大興法院一審駁回了田女士的訴求。
田女士經營一家機械設備租賃中心。她訴稱,2010年8月,她在經銷商的推銷下,購買了北京昆侖潤滑油廠生產的昆侖天威CF-4 15W-40號潤滑油。“因為產品介紹上說是"全能",專門為高檔大馬力柴油車輛量身定制,所以就買了。”使用后,有5臺大功率發(fā)電機組的發(fā)動機陸續(xù)發(fā)生主軸瓦粘連曲軸現象。
田女士說,自己找了相關單位檢驗,初步推定是潤滑油不適合在大功率發(fā)動機上使用。因此,她起訴要求北京昆侖潤滑油廠賠償機器設備維修費、租賃損失等共計1956萬余元。
廠家辯稱,涉案潤滑油是合格產品,銷售時明示了產品型號。如果使用不良,那是田女士使用不當造成的,廠方沒有過錯,不同意賠償。
案件審理期間,田女士只是申請對發(fā)動機故障與潤滑油使用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,因其他原因未要求鑒定潤滑油質量。河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為:檢驗結果表明,涉案潤滑油不能滿足所鑒定發(fā)動機對潤滑油的全面要求;由于涉案潤滑油質量不具備其產品包裝標識所載明的使用性能,導致5臺涉案的大功率大負荷發(fā)動機因潤滑不良而發(fā)生具有明顯共性特征的運行事故。
法院認為,田女士不要求對涉案潤滑油的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進行鑒定,河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,雖涉及潤滑油的產品質量,但因該機構不具有潤滑油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資質,相關鑒定結論,法院無法予以采信。涉案潤滑油標識載明“專門為高檔大馬力柴油車輛量身定制”,而田女士的5臺大功率大負荷柴油發(fā)電機組顯然不同于大馬力柴油車輛,田女士存在選用潤滑油產品不當的問題,一審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。
宣判后,田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會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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